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3、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战斗失利的;
2、造成阵地失陷的;
3、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4、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5、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2、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3、申请政治避难的;
4、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5、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6、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7、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1、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3、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4、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5、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7、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8、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10、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1、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2、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2、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4、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6、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8、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9、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4、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5、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4、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5、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肇事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严重损害国家和军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3、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器装备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用物资的行为。
凡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第二十三条 遗弃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遗弃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遗弃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第二十四条 遗失武器装备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五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4、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2、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3、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2、强奸无辜居民的;
3、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2、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条 私放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应予立案。
第三十一条 虐待俘虏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2、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3、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4、虐待伤病俘虏的;
5、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违反职责”,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所规定的军人职责,包括军人的共同职责,士兵、军官和首长的一般职责,各类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事专门工作的军人的专业职责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财物价值和损失的确定,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的价值和损失,由部队军以上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部队驻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指定的价格事务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黑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黑公传发[2008]521号...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两种涉税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两种涉税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你总队广公(经)字[2003]1188号《关于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和广公(经)字[20...
-
公安部关于对三资企业能否构成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涉外因素及如何确定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部关于对三资企业能否构成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涉外因素及如何确定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级别管辖问题的批复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你总队《关于三资企业能否构成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涉外因素及如何确定级别管...
-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北京市公安局:你局《关于加拿大籍罪犯秦典华在拘役期间回家问题的请示》(京公法字〔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
-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铁道部公安局:你局《关于对伪造、贩卖、使用假学生证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公法[200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鲁公发[2003]114号)收悉。现批复...
-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天津市公安局:你局《关于将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仿真枪纳入制式枪支管理的请示》(津公治[2006]382号)收悉。现...
-
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天津市公安局:你局《 关于对弩的法律适用及性能鉴定问题的请示》(津公法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弩是一种具有一定杀伤能力...
-
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5]293号...
-
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四川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批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你署2001年 11月22 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京检字法〔2000〕1号)收悉。经我院函请中央机构编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你部《关于非法经营界定有关问题的函》(文市函[2002)144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关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国家机...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87〕30号《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研(1988)33号《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应...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你庭闽高法刑二〔1992〕01号《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90)34号《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1994]40号《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宁法明传(1995)84号“关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2000)105号《关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农村基金会兼职...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家审计署: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