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3、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办案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个环节,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法准确量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6、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的司法机关对不同犯罪分子分别实施的拐出、中转和拐入犯罪行为分别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及时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便于起诉、审判的原则,在法定期间内尽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管辖。
正在侦查中的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在上级机关作出管辖决定前,受案机关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证据
11、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买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交易环节中钱款的存取证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乘坐交通工具往来有关地方的票证、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
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
12、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
1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涉地区的办案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需要到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需要进一步补充查证的,应当积极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七、一罪与数罪
24、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6、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八、刑罚适用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9、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应当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30、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31、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32、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能够协助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3、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九、涉外犯罪
34、要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请示》(鲁公发[2003]114号)收悉。现批复...
-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天津市公安局:你局《关于将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仿真枪纳入制式枪支管理的请示》(津公治[2006]382号)收悉。现...
-
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天津市公安局:你局《 关于对弩的法律适用及性能鉴定问题的请示》(津公法指[2006]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弩是一种具有一定杀伤能力...
-
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5]293号...
-
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四川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批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你署2001年 11月22 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京检字法〔2000〕1号)收悉。经我院函请中央机构编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你部《关于非法经营界定有关问题的函》(文市函[2002)144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请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工人身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关于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代开增值...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火药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电子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关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国家机...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87〕30号《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研(1988)33号《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应...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你庭闽高法刑二〔1992〕01号《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90)34号《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2〕新法研3号《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1994]40号《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宁法明传(1995)84号“关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2000)105号《关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在农村基金会兼职...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家审计署: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